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申請者之資格條件。 二、審查申請者是否得免參加行政法院理論課程之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6條,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審查申請者的資格條件和是否得免參加行政法院理論課程之訓練。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該法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或舉例。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