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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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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十七人,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代表四人兼任,辦理第三條及第四條人員之遴選。 前項規定之法官代表四人,於遴選委員會辦理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一人任之;於辦理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任之。法官代表,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連任。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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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名詞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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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 5 條規定:「司法院設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十七人,由秘書長、副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