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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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下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一般要件: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或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最近二年內未因辦理案件遲延經依相關規定受行政懲處者。 二、特別要件: (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四)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五)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參加遴選法官應檢附前項第二款各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由司法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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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4條,想要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需要具備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之一。一般要件包括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或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最近二年內未因辦理案件遲延經依相關規定受行政懲處。特別要件則包括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申請遴選法官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加以證明,由司法院進行認定。 相關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en/p-391581b8-6eaf-4af9-a27b-5d2793b56dcb.html
- 行政法名詞
- 特別要件名詞
- 懲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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