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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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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下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一般要件: (一)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八年以上(含候補年資),並經合格實授二年以上,或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最近二年內未因辦理案件遲延經依相關規定受行政懲處者。 二、特別要件: (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四)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五)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參加遴選法官應檢附前項第二款各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由司法院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3條,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需具備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一般要件包括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八年以上並經合格實授二年以上,或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最近二年內未因辦理案件遲延經依相關規定受行政懲處。特別要件包括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申請遴選法官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由司法院認定。 根據《歷年國家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報考簡章》之第六點「具資格得報考人員: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資格限制者:曾任法官、檢察官七年以上‧‧‧。經司法人員提升選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曾於公職薦任法第四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之專科以上(含專科)學校上合格學科乙種考試,且任會計或經理職三年以上,曾任推事七年以上,法官助理二年以上,律師五年以上(以下簡稱同法第八條資格者‧‧‧三、律師通過司法人員法官考試。四、憲法學、行政法學碩士以上學位‧‧。六、具備曾任法官、檢察官或執業律師七年以上資歷亦通過司法人員未達資歷,從事民事審判或其他相關工作七年以上者‧‧‧)等資格之一者而無需符合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 3 條之一般要件,但仍須符合該辦法第 3 條之特別要件來優先遴選。

  • 行政法名詞
  • 特別要件名詞
  • 懲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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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 3 條規定:「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下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一般要件: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