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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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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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2條規定,普通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欲改任為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否則必須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選拔程序。 參考資料: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 2 條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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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