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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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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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以及根據法律系教授的知識,對於問題中提到的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1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本辦法被訂定出來。根據這個規定,這個法條對於行政法院法官的遴選有關。在最新的資料中沒有具體提到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
- 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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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