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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執行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之規定,並妥適辦理行政執行及民事執行業務之聯繫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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