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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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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票應備二聯,第一聯於執行拘提後附於執行卷宗,第二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管收票應備四聯,第一聯於執行管收後附於執行卷宗,其餘各聯分別送交管收所、被管收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均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檢送為聲請之行政執行處。 前條准許之裁定書、拘票、管收票,由執行員於執行時送達之,裁定書之送達證書應遞交原裁定法院。 執行拘提前,應納金額經清繳者,應停止執行拘提、管收;前項之裁定書如未送達者,應連同拘票、管收票附於執行卷宗。 拘提到案後,應納金額經清繳或提供擔保者,應即釋放被拘提人,並停止執行管收,管收票應附於執行卷宗。 經執行拘提無著者,裁定書、拘票、管收票均應附於執行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10條,拘票在執行拘捕之前應該準備兩份複本,第一份複本在執行拘捕後附在執行卷宗中,第二份複本交給被拘捕人或其家屬;而管收票則需準備四份複本,第一份複本在執行後附在執行卷宗中,其他複本分別送交執行所、被管收人及其指定的親友。這些文件都需要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一起提交給執行處進行行政執行程序。 根據前條規定,裁定書、拘票、管收票都由執行員在執行時送達給相關方,並且裁定書的送達證明文件應該提交給原裁定法院。 在執行拘捕前,如果已經收到要求支付的款項並且已經清繳,則應該停止執行拘捕和管收;如果前項裁定書尚未送達,則應該將拘票和管收票一起附在執行卷宗中。 在進行拘捕後,如果已經收到要求支付的款項並且已經清繳或提供擔保,則應該立即釋放被拘捕人,並停止執行管收,而管收票應該附在執行卷宗中。 如果執行拘捕沒有結果,則裁定書、拘票和管收票都應該附在執行卷宗中。 參考資料: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 拘票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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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0 條規定:「拘票應備二聯,第一聯於執行拘提後附於執行卷宗,第二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管收票應備四聯,第一聯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