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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執行處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處所,並將視察情形陳報處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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