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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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12條的規定,行政執行處在執行拘提管收的過程中,以及在提詢、停止管收和釋放被管收人時,都應當通知原裁定法院。這條法規確保了執行程序的透明度和正確性,並讓法院能夠及時了解執行的進展情況。例如,當行政執行處決定停止管收或釋放被管收人時,他們應該將相關信息通知給原裁定法院,以確保法院能夠對執行結果進行監督和審查。
- 行政執行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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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