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12

快速跳轉

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及提詢、停止管收、釋放被管收人時,均應通知原裁定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12條的規定,行政執行處在執行拘提管收的過程中,以及在提詢、停止管收和釋放被管收人時,都應當通知原裁定法院。這條法規確保了執行程序的透明度和正確性,並讓法院能夠及時了解執行的進展情況。例如,當行政執行處決定停止管收或釋放被管收人時,他們應該將相關信息通知給原裁定法院,以確保法院能夠對執行結果進行監督和審查。

  • 行政執行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2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及提詢、停止管收、釋放被管收人時,均應通知原裁定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