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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執行法院而尚未終結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儘速將該等事件連同卷宗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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