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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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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執行法院而尚未終結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儘速將該等事件連同卷宗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如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經由執行法院進行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結束,依照該條規定,應該保持原本的執行程序並在行政執行法修正生效後儘速將該案件的卷宗連同移送該管轄的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這意味著行政執行法修正生效後,已經交由執行法院處理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將由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繫屬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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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3 條規定:「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執行法院而尚未終結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