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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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如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經由執行法院進行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結束,依照該條規定,應該保持原本的執行程序並在行政執行法修正生效後儘速將該案件的卷宗連同移送該管轄的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這意味著行政執行法修正生效後,已經交由執行法院處理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將由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繫屬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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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