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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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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及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14條,行政執行處及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繫會議。這條法條的用意是為了促進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之間的溝通與協調,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這種聯繫會議的舉辦可以提供一個平台,讓行政執行處和執行法院能夠互相交流、討論與解決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困難。舉例來說,當執行程序需要更多相關資訊或行政機關的協助時,行政執行處和執行法院可以透過聯繫會議來處理相關事宜,以確保執行的效率和準確性。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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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4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及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