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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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及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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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14條,行政執行處及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繫會議。這條法條的用意是為了促進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之間的溝通與協調,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這種聯繫會議的舉辦可以提供一個平台,讓行政執行處和執行法院能夠互相交流、討論與解決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困難。舉例來說,當執行程序需要更多相關資訊或行政機關的協助時,行政執行處和執行法院可以透過聯繫會議來處理相關事宜,以確保執行的效率和準確性。
- 行政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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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