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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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聲請拘提管收時,應具聲請書,載明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各款之人之年籍資料,並敘明應予拘提管收之理由、執行拘提之期間、開始執行管收之時日,附具執行卷宗全卷影本,向該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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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8條,行政執行處在聲請拘提管收時,必須提交一份聲請書,該聲請書應詳細記載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各款適用者的年籍資料,並清楚說明應該拘提管收的理由、執行拘提的期間以及開始執行管收的日期。此外,還需要將執行的所有卷宗影本附上,並向該處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例子:行政執行處在拘提一位義務人時,必須提交一份包含義務人年籍資料、拘提的理由、執行拘提期間及開始執行管收日期的聲請書。同時,他們還需要將該拘提行政執行的全部卷宗影本附上,然後向管轄該處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行政執行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年籍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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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