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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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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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7條,這是一個法令條文,根據該條法條的內容,本辦法會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始施行。關於本條法規的釋義及相關範例,我很抱歉目前無法提供,因為上述文章並未提到任何與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7條有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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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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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