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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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軍隊、軍艦服役之軍人,或在監所之人,依法囑託該管軍事機關、長官或監所長官送達者,郵務機構得向該管軍事機關、長官或監所長官指定之處所或特種信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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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條,有關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0條,該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郵務機構可以向軍事機關、長官或監所長官指定的處所或特種信箱送達行政訴訟文書。這種適用於在軍隊、軍艦服役的軍人,或在監所的人。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涉及到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0條的範例,因此無法具體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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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