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應由行政法院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及回執費。
  2. 前項封套應載明應受送達人之姓名、處所。採用窗式封套者,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
  3. 行政法院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他造當事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時,應在行政訴訟文書封套上書明他造當事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
  4. 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五件以上者,一律使用大宗掛號函件執存據填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