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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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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應由行政法院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及回執費。
  2. 2.前項封套應載明應受送達人之姓名、處所。採用窗式封套者,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
  3. 3.行政法院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他造當事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時,應在行政訴訟文書封套上書明他造當事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
  4. 4.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五件以上者,一律使用大宗掛號函件執存據填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5條,有以下幾點內容: 1.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的行政訴訟文書,應由行政法院加具封套,並支付相應的資費和回執費。 2. 封套上應詳細記載應受送達人的姓名和地址。若使用窗式封套,則姓名和地址應顯示在正面透明的窗口內。 3. 若行政法院已知道或可以查明應受送達人與其他當事人的住址相同,或者該住址居住著與他當事人有關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是接收郵件的人員,則在行政訴訟文書封套上應註明該其他當事人的姓名,同時指出該文書不得由他們代收。 4. 若送達的行政訴訟文書超過五份,則必須使用大宗掛號函件執存據填寄。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9條之1,送達行政機關時,行政訴訟文書之寄達方式,應依當事人選擇:(一)依前條之郵寄方式,送達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第1組時,不得以電子郵件、簡訊、傳真或其他方法作為送達方式;(二)由特設之訴訟代理人所專任者為送達單位;(三)送達鐵路、公路、船舶、航空或其他行政機關發佈之場所,或由他人辦理通知手續者,由法院指定之人員為送達人。

  •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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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應由行政法院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及回執費。前項封套應載明應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