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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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5條,有以下幾點內容: 1.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的行政訴訟文書,應由行政法院加具封套,並支付相應的資費和回執費。 2. 封套上應詳細記載應受送達人的姓名和地址。若使用窗式封套,則姓名和地址應顯示在正面透明的窗口內。 3. 若行政法院已知道或可以查明應受送達人與其他當事人的住址相同,或者該住址居住著與他當事人有關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是接收郵件的人員,則在行政訴訟文書封套上應註明該其他當事人的姓名,同時指出該文書不得由他們代收。 4. 若送達的行政訴訟文書超過五份,則必須使用大宗掛號函件執存據填寄。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9條之1,送達行政機關時,行政訴訟文書之寄達方式,應依當事人選擇:(一)依前條之郵寄方式,送達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第1組時,不得以電子郵件、簡訊、傳真或其他方法作為送達方式;(二)由特設之訴訟代理人所專任者為送達單位;(三)送達鐵路、公路、船舶、航空或其他行政機關發佈之場所,或由他人辦理通知手續者,由法院指定之人員為送達人。
-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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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