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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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4條,以下是對該法規的釋義: 1. 有辨別事理能力:指具有普通常識且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這意味著接收送達的人必須具有能力理解文件的內容和意義。 範例:一位十歲的孩子或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的人,都不具有辨別事理能力。 2. 同居人: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不需要具備親屬關係或永久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 3. 受雇人:指受僱服日常勞務且具有持續性質者。換句話說,這是指受僱於應受送達人的人,並且提供日常勞務。 範例:一位家庭傭工被僱用在應受送達人的家庭,並負責處理日常家務。 4. 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指除了同居人和受雇人之外,在同一住所居住的屋主或出租人也可以願意收受送達文件。 範例:如果應受送達人的房東住在同一棟大樓內,並表示願意代收送達文件,則房東也可以被視為願意代收的人。 以上釋義均參考自「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4條」的條文解釋。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法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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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