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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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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辨別事理能力:指具有普通常識,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同居人: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不以具有親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 三、受雇人:指受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 四、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指同居人、受雇人以外,不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屋主或出租人,並願意收受送達文書者。
  2. 2.前項第一款之有辨別事理能力,以郵務機構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4條,以下是對該法規的釋義: 1. 有辨別事理能力:指具有普通常識且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這意味著接收送達的人必須具有能力理解文件的內容和意義。 範例:一位十歲的孩子或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的人,都不具有辨別事理能力。 2. 同居人: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不需要具備親屬關係或永久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 3. 受雇人:指受僱服日常勞務且具有持續性質者。換句話說,這是指受僱於應受送達人的人,並且提供日常勞務。 範例:一位家庭傭工被僱用在應受送達人的家庭,並負責處理日常家務。 4. 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指除了同居人和受雇人之外,在同一住所居住的屋主或出租人也可以願意收受送達文件。 範例:如果應受送達人的房東住在同一棟大樓內,並表示願意代收送達文件,則房東也可以被視為願意代收的人。 以上釋義均參考自「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4條」的條文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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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辨別事理能力:指具有普通常識,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