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補充送達:本人不在時,可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交付當天即生送達效力,救濟期間隨即起算。
Q · 我不在家,家人或管理員代收法院文書算我收到了嗎?
算。交付代收人當天即生送達效力
依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居住同一住宅之主人;大樓管理員等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同居人或受雇人。文書交付給合法代收人的當天即生送達效力,救濟期間自該日起算,不以本人實際看到為準。唯一例外是代收人為他造當事人時不適用。
你不在家的時候,法律照樣可以送進你家。這條設計了一個「替代收件鏈」:法院文書送到你家但你不在,可以給你的家人、員工、或同住的房東。郵差來了找不到你,可以給大樓管理員(管理員就是「接收郵件人員」,法律上視為你的同居人或員工)。從那一刻起,法律上就算你收到了。你的救濟期限開始倒數,不管你什麼時候才看到那封信。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代收的人是你訴訟上的對造當事人,那不算數,因為法律不會讓對方有機會藏匿你的文書。所以你家小孩、你的傭人、你的鄰居、大樓管理員,任何一個忘記轉交,都可能讓你錯過救濟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為補充送達規範:當送達機關於應送達處所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時,得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視為同居人或受雇人,但代收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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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小孩年紀和理解能力。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要求代收人須有辨別事理能力,實務上七歲以下幼童通常不被認為具備此能力,國中以上學生多認定具備。若為幼兒簽收,可事後主張送達不合法,但須就該名兒童當時年齡與理解程度舉證。
要看代收人身分。合法代收人限同居人、受雇人、居住同一住宅之主人及接收郵件人員。不同住宅的普通鄰居不是合法代收人,其代收不生送達效力;但同住的房東或室友代收即生效,忘記轉交屬你與代收人之間的問題,不影響送達效力。
補充送達規定,本人不在時可由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交付當天即生送達效力。
須具備理解文書性質並轉交的基本識別能力,實務上七歲以下幼童多被認為欠缺,國中以上學生多認具備。
大樓管理員、傳達室、公司櫃台等代收信件的人員,第二項明定視為同居人或受雇人。
直接送達是交付本人,補充送達是本人不在時交付合法代收人,兩者都自交付當天生效。
先確認代收人簽收日 → 翻末頁救濟教示算期限 → 核對代收人身分是否合法 → 期限緊迫評估回復原狀。
從合法代收人收受文書當天起算,不以本人實際看到為準,通常上訴/抗告期間為 20 日。
事後具狀主張並舉證代收當時兒童年齡與理解程度不足辨別事理能力,由你負舉證責任。
提出代收人與對造當事人同一身分的證據(如戶籍、訴狀當事人欄),主張第三項排除送達效力。
補充送達是有人代收、交付當天生效;寄存送達是無人可收、寄存警局或村里辦公處經 10 日生效。
補充送達用於本人短暫不在仍有代收人;公示送達用於住居所不明等無法送達情形,以公告方式擬制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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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如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如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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