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送達得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行之,法人則向其事務所或機關所在地送達。
Q · 法院文書可以直接寄到我公司嗎?
可以。你有就業處所,法院就能合法送達到公司
依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第三項,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法院得直接向該處所送達。文書由公司收發、人事或櫃台代收即生效力,送達時間從代收當日起算,而非你實際拿到信的那天。此外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也都是合法送達地點;對法人代表人,甚至可送至其事務所或個人住家。
法律不只在你家門口找你。這條把「送達」的範圍寫得比你想的還寬:你住的地方、你工作的地方、你開公司的地方、甚至法院或郵差在路上會晤到你的當下,都可能是法律找到你的合法地點。對個人來說,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項那短短一行「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意思是法院文書可以直接寄到你公司,由你的同事、人事、或櫃台代收。對公司來說,文書送到法定代表人的事務所、營業所,甚至他個人住家,都算合法送達。所以「文件不寄到我家就不算數」這個直覺是錯的。法律的網比你想像的還寬。
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為送達處所之規範,列舉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及就業處所為合法送達地點;對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則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送達,必要時得及於代表人之住居所,構成行政訴訟文書送達的地點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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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公司沒有權利拆開個人信件。但實務上,行政法院寄給員工的訴訟文書通常由公司收發櫃台或人事室代收,多數會原封轉交本人。若擔心公司知道你打官司,可指定家人為送達代收人並向法院陳明。法律上代收人收到的時間就是送達時間,從收件當天起算答辯時間,盡早回去拿信比擔心信被拆更重要。
原則上算。本條只要求送達於住居所之一,並未規定一定要是戶籍地。法院依當時可知地址送達,程序符合即為合法送達。地址變更未通知法院或戶政是當事人責任。搬家後第一件事就是同時向戶政、稅務、健保、所有進行中的訴訟法院更新地址,這是保護自己。
規範行政訴訟文書的合法送達地點,列舉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與就業處所,是程序期限起算的基礎。
應受送達人有工作場所者,法院得直接向公司送達,由同事、人事或櫃台代收即生效力。
自然人有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就業處所及會晤處所;法人則為事務所、營業所、機關所在地,必要時及於代表人住居所。
依法定方式於本條列舉的法定處所完成交付即為合法,不以應受送達人實際閱讀為要件。
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交付,由本人或代收人簽收;於他處會晤亦得當場送達。
可同時列出對方住家、公司、營業所等多個合法地點,讓法院有更多送達選擇以縮短程序時間。
與家人、公司人事建立代收立即通知機制,收件當日即核算各項期限。
立即向法院提出陳明,要求重送,並保留無法送達的紀錄。
兩者送達處所規定幾乎一致,行政訴訟送達準用相同法理,差別在適用的訴訟類型不同。
法律未定順位,法院得依個案選擇最可能成功的處所,任一處所合法送達即生效。
| 處所類型 | 適用對象 | 可代收人 | 生效時點 |
|---|---|---|---|
| 住居所 | 自然人 | 同住成年家屬或受僱人 | 代收當日 |
| 事務所/營業所 | 自然人或法人 | 受僱人、收發人員 | 代收當日 |
| 就業處所 | 有工作之自然人 | 同事、人事、櫃台 | 代收當日 |
| 機關所在地 | 法人、機關之代表人 | 收發人員 | 代收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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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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