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71 條(送達處所)

  1. 1.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2. 2.對於法人、機關、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3. 3.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送達得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行之,法人則向其事務所或機關所在地送達。

Q · 法院文書可以直接寄到我公司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第三項,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法院得直接向該處所送達。文書由公司收發、人事或櫃台代收即生效力,送達時間從代收當日起算,而非你實際拿到信的那天。此外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也都是合法送達地點;對法人代表人,甚至可送至其事務所或個人住家。

白話解讀

法律不只在你家門口找你。這條把「送達」的範圍寫得比你想的還寬:你住的地方、你工作的地方、你開公司的地方、甚至法院或郵差在路上會晤到你的當下,都可能是法律找到你的合法地點。對個人來說,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項那短短一行「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意思是法院文書可以直接寄到你公司,由你的同事、人事、或櫃台代收。對公司來說,文書送到法定代表人的事務所、營業所,甚至他個人住家,都算合法送達。所以「文件不寄到我家就不算數」這個直覺是錯的。法律的網比你想像的還寬。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為送達處所之規範,列舉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及就業處所為合法送達地點;對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則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送達,必要時得及於代表人之住居所,構成行政訴訟文書送達的地點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收到我個人的法院文書,公司可以拆開看嗎?

原則上公司沒有權利拆開個人信件。但實務上,行政法院寄給員工的訴訟文書通常由公司收發櫃台或人事室代收,多數會原封轉交本人。若擔心公司知道你打官司,可指定家人為送達代收人並向法院陳明。法律上代收人收到的時間就是送達時間,從收件當天起算答辯時間,盡早回去拿信比擔心信被拆更重要。

Q2我搬家了沒去戶政更新,舊地址收到的算嗎?

原則上算。本條只要求送達於住居所之一,並未規定一定要是戶籍地。法院依當時可知地址送達,程序符合即為合法送達。地址變更未通知法院或戶政是當事人責任。搬家後第一件事就是同時向戶政、稅務、健保、所有進行中的訴訟法院更新地址,這是保護自己。

Q3行政訴訟法第71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訴訟文書的合法送達地點,列舉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與就業處所,是程序期限起算的基礎。

Q4什麼是就業處所送達?

應受送達人有工作場所者,法院得直接向公司送達,由同事、人事或櫃台代收即生效力。

Q5送達處所有哪幾種?

自然人有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就業處所及會晤處所;法人則為事務所、營業所、機關所在地,必要時及於代表人住居所。

Q6合法送達的要件是什麼?

依法定方式於本條列舉的法定處所完成交付即為合法,不以應受送達人實際閱讀為要件。

Q7法院文書怎麼送到當事人?

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交付,由本人或代收人簽收;於他處會晤亦得當場送達。

Q8起訴時怎麼填寫對方送達地址?

可同時列出對方住家、公司、營業所等多個合法地點,讓法院有更多送達選擇以縮短程序時間。

Q9如何避免錯過送達後的訴訟期限?

與家人、公司人事建立代收立即通知機制,收件當日即核算各項期限。

Q10發現送達地址錯誤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提出陳明,要求重送,並保留無法送達的紀錄。

Q11行政訴訟法71條 vs 民事訴訟法136條差在哪?

兩者送達處所規定幾乎一致,行政訴訟送達準用相同法理,差別在適用的訴訟類型不同。

Q12就業處所送達 vs 住居所送達哪個先?

法律未定順位,法院得依個案選擇最可能成功的處所,任一處所合法送達即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所類型適用對象可代收人生效時點
住居所自然人同住成年家屬或受僱人代收當日
事務所/營業所自然人或法人受僱人、收發人員代收當日
就業處所有工作之自然人同事、人事、櫃台代收當日
機關所在地法人、機關之代表人收發人員代收當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03条(送達をすべき場所)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83조(송달장소)
🇩🇪 德國ZPO §§ 177–178(Ort der Zustellung / Ersatzzu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4 et s.(lieu de significa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 / Rule 5(service of proce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