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 2.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 3.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 4.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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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寄存送達:文書寄存於送達地警察或自治機關並黏貼通知書,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與何時領取無關。
Q · 寄存送達什麼時候算我收到?
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與你實際何時去領取無關。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警察或自治機關,並黏貼通知書於門首、另一份置於信箱或交鄰居轉交。救濟期間(訴願 30 日、行政訴訟上訴 2 個月)自生效日的次日起算,文書由寄存機關保存 2 個月。
白話解讀
你出國兩週回家,信箱裡有一張「寄存送達通知書」,上面寫著行政法院的判決書放在派出所,可以去領。你想說等明天再去,反正都已經知道了。錯了,而且錯得很大。寄存送達有一條鐵律:自寄存那天起算第十天,法律上就視為你已經收到。十天後的隔天起算上訴或訴願期間。如果通知是兩週前貼上去的,你回國當天就已經錯過所有救濟期限。文書還在派出所躺著(保存兩個月),但你的救濟權已經死了。「我不在家」「我不知道」「我沒看到」在這條面前完全沒用。立法者用「擬制送達」的設計,把不在家的風險全部丟給你。看不到通知書的人,就是輸的人。
法律定性
寄存送達是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的擬制送達方式:當文書無法在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直接交付,亦不能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時,送達機關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郵務人員送達者寄存於附近郵務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門首及置於信箱,自寄存日起經十日即發生送達效力,不以實際領取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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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寄存送達什麼時候生效?▾
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與你實際領取時間無關。
Q2寄存送達的文書會保存多久?▾
寄存機關自寄存日起保存二個月,但保存期限與救濟期限是兩套不同時鐘。
Q3出國回來才看到寄存通知,超過十天還能救嗎?▾
能否補救看你是否非因過失不能收受,可依第 91 條聲請回復原狀。
Q4寄存送達跟掛號信招領差在哪?▾
掛號沒簽收會退回無效力;寄存送達完成寄存程序第十天即生效。
Q5通知書被風吹走或撕掉,送達還算數嗎?▾
算。送達效力來自寄存動作本身,通知書黏貼只是輔助通知。
Q6救濟期間從寄存第幾天開始算?▾
自生效日(第十日)的次日起算,訴願 30 日、行政訴訟上訴 2 個月。
Q7怎麼避免寄存送達錯過期限?▾
長期離家或出國前辦理送達代收人登記,或變更送達地址。
Q8寄存送達可以用在郵務送達嗎?▾
可以,由郵務人員送達者得寄存於附近郵務機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生效時點 | 前提條件 | 領取與否影響 |
|---|---|---|---|
| 寄存送達(§73) | 寄存日起第十日 | 不能直接送達且不能補充/留置送達 | 不影響,第十日即生效 |
| 補充送達(§72) | 同居人或受雇人收受時 | 本人不在但有同居人/受雇人 | 收受即生效 |
| 留置送達(§74) | 留置於送達處所時 | 無故拒收 | 留置即生效 |
| 公示送達(§81-82) | 公告黏貼或網站公告經一定期間 | 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等 | 不影響,期間屆滿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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