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74 條(留置送達)
- 1.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 2.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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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定,應受送達人無正當法律理由拒收文書時,送達人員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Q · 我把公文拒收、不簽名,是不是就等於沒收到?
依行政訴訟法第74條第一項,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拒收時,送達人員只要把文書放在送達處所(門口、桌上、櫃台)即完成送達。從留置那一刻起,訴願、上訴、繳款期間全部開始計算,與你有沒有親手接過、簽不簽名完全無關。
白話解讀
當送達人員出現在你面前要交給你一份文書,你心想「我不簽收,這份東西就送不到我」。錯,而且這個想法害過很多人。法律早就堵死這條路。只要你拒收沒有正當法律理由,送達人員可以直接把文書放在你眼前的地上、桌上、門口,這個動作就完成送達。從那一秒開始,你的訴願期、上訴期、繳款期全部開始倒數,跟你有沒有「親手接過」毫無關係。「正當法律理由」窄到幾乎沒有空間:你不是收件人本人、文書內容明顯違法、送達人員身分可疑。其餘的「我心情不好」「我覺得這個處分不對」「我要找律師再說」都不算。拒收不是抵抗,是放棄。
法律定性
留置送達指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人員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即生送達效力之制度,目的在防止當事人以拒收癱瘓送達程序,並將拒收正當與否之舉證責任分配予拒收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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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送達人員把文書放在我家門口,這也算送達嗎?▾
如果你已在現場明示拒收且無法律上理由,送達人員依本條第一項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即完成送達,門口、玄關、鞋櫃都算。若你根本不在現場,則屬寄存送達走第73條程序,生效時點不同。
Q2什麼樣的拒收才算有法律上理由?▾
範圍極窄。例如你根本不是文書上的應受送達人、送達時間違反第75條規定、文書記載事項顯然不屬於你。「我覺得處分不對」「我要找律師」都不算,且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Q3留置送達和寄存送達差在哪?▾
留置送達是你在現場拒收、文書當場留置即生效;寄存送達是你不在場、文書寄存機關並貼通知,第73條規定須經一定期間才生效。兩者生效時點完全不同。
Q4拒收公文後果是什麼?▾
拒收若無正當理由構成留置送達,文書留置現場即生效,訴願、上訴等救濟期間立刻起算。
Q5留置送達是什麼意思?▾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時,送達人員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即生送達效力的制度。
Q6什麼叫法律上正當的拒收理由?▾
範圍極窄,如送錯人、送達時間違反第75條、文書顯非屬你。心情不好、要找律師都不算。
Q7收到公文拒收後該怎麼補救?▾
確認是否已構成留置送達、立刻計算救濟期間、必要時主張送達不合法並聲請回復原狀。
Q8怎麼正確收受政府公文?▾
先簽收(簽收不等於認可內容)→ 信封註明收受日期 → 內頁全部拍照 → 找救濟教示記下期限。
Q9如何主張對方送達不合法?▾
當場要求送達人員在送達證書記明你的具體質疑理由,書面紀錄是日後唯一證據。
Q10救濟期間從哪一天開始算?▾
留置送達自留置時即生效,救濟期間自送達當日起算,不適用寄存送達的緩衝期。
Q11留置送達 vs 補充送達差在哪?▾
補充送達是交付同居人或受雇人代收;留置送達是本人拒收時直接留置現場。
Q12公司櫃台幫忙擋公文算合法送達嗎?▾
櫃台是受雇人,依準用民訴第72條屬補充送達合法對象,叫櫃台擋等於請她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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