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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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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達,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許可,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非郵務送達在星期日、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須經法官許可,但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受此限。

Q · 行政法院文書在週日或深夜送上門,我可以拒收嗎?

可以拒收,但簽收當下這個保護就消失

依行政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行政法院書記官或專人在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送達文書,原則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的事前許可,否則受送達人可以拒絕收領。但同項但書規定「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一旦簽收,前面的時間瑕疵即被治癒。此外,本條時間限制不適用於郵務送達(掛號信),郵務送達任何時間皆符合程序。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的送達不是想送就能送。週日、國定假日、日出前、日沒後,原則上送達人不能在這些時間敲你的門,除非有審判長或法官的事前許可。但這條規則有兩個你必須知道的「但是」。第一個是郵務送達例外,郵差什麼時候送掛號信都符合程序,這條時間限制只管行政法院的書記官或專人親自送達的情況。第二個更關鍵:如果你不拒絕,這條規則就形同不存在。週日中午有人按你家電鈴要送行政訴訟文書,沒有法官許可就硬要送,你開門簽收的那一秒,這個程序瑕疵就被你自己治癒了。法律給你拒收的權利,但只有當你知道並使用它,這個權利才存在。不知道這條的人,等於默認自己沒有這個保護。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75條為送達時間限制規範,要求非郵務送達原則上不得於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進行,須經審判長或受命、受託、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許可;惟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受限制,且該許可須由書記官記明於送達文書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文書週日送來我可以拒收嗎?

可以。行政法院書記官或專人在週日、國定假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送達文書,原則上必須有審判長或法官的事前許可,沒有許可你能拒絕收受。但這個保護只在你拒絕時啟動,一旦簽收程序瑕疵就被治癒(行政訴訟法第75條第1項但書)。

Q2為什麼郵差什麼時候送都可以?

因為本條時間限制只規範非郵務送達(法院派書記官或專人親送),郵務送達(中華郵政掛號信)走另一套規則,郵差任何時間送都符合程序。實務上多數行政訴訟文書用郵務送達。

Q3週日簽收後還能主張送達無效嗎?

不能。行政訴訟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簽收即視為同意,前面的時間瑕疵會被你自己的行為治癒,事後無法再主張送達無效。

Q4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法院文書送達時間:非郵務送達原則上不得在星期日、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進行,須經法官許可,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除外。

Q5什麼是日出前、日沒後?

指當地實際日出之前與日落之後的非常規時段,與星期日、其他休息日並列為原則禁止送達的時間。

Q6什麼叫瑕疵治癒?

程序瑕疵因當事人自身行為被補正而不再得主張無效;本條中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即治癒時間瑕疵。

Q7時間外送達許可是什麼?

於假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送達須由審判長或法官事前核准,許可會由書記官記明於送達文書內可供核對。

Q8收到假日送達怎麼處理?

先看時間與送達種類 → 隔門詢問有無法官許可 → 無許可可禮貌拒收請工作日再來 → 有許可則核對記載後收受。

Q9怎麼分辨郵務送達還是親送?

掛號信有郵戳即郵務送達不受限制;對方出示法院識別證、以書記官或專人身分親送,才適用本條時間限制。

Q10急著要對方收文書,假日怎麼送?

事前向審判長或法官聲請時間外送達許可,許可由書記官記明於文書內,對方收受後不得以時間瑕疵反悔。

Q11拒收後期間怎麼算?

拒收使該次送達不生效力,改由工作日重送者,上訴等期間自重送合法送達日起算,可爭取緩衝。

Q12郵務送達 vs 非郵務送達差在哪?

郵務送達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間皆可;非郵務送達(書記官親送)在假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須法官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郵務送達非郵務送達(書記官/專人)
適用時間限制不適用,任何時間皆可適用,假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原則禁止
是否需法官許可不需要非常規時間須事前許可
受送達人拒收效果依寄存等規則處理未拒絕即治癒,拒絕則不生效力
許可記載書記官須記明於送達文書內

郵務送達

適用時間限制
不適用,任何時間皆可
是否需法官許可
不需要
受送達人拒收效果
依寄存等規則處理
許可記載

非郵務送達(書記官/專人)

適用時間限制
適用,假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原則禁止
是否需法官許可
非常規時間須事前許可
受送達人拒收效果
未拒絕即治癒,拒絕則不生效力
許可記載
書記官須記明於送達文書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0조(공휴일·해뜨기 전·해진 뒤 송달의 법원 허가)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64(interdiction de signifier les dimanches, jours fériés et avant 6h ou après 21h sauf permission du ju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71002 全文修正)

送達,除由郵政機關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行政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0981222 修正)

送達,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依據第一項之規定,第二項之書記官應包括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之書記官,爰將第二項之「行政法院書記官」,修正為「書記官」。

(1001101 修正)

送達,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立法理由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將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本法第六十三條囑託送達之規定已配合修正,爰併修正本條。

  • 送達名詞
  • 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送達,除由郵政機關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行政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0981222 修正)

一、為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依據第一項之規定,第二項之書記官應包括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之書記官,爰將第二項之「行政法院書記官」,修正為「書記官」。

(1001101 修正)

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將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本法第六十三條囑託送達之規定已配合修正,爰併修正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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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送達,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