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非郵務送達在星期日、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須經法官許可,但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受此限。
Q · 行政法院文書在週日或深夜送上門,我可以拒收嗎?
可以拒收,但簽收當下這個保護就消失
依行政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行政法院書記官或專人在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送達文書,原則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的事前許可,否則受送達人可以拒絕收領。但同項但書規定「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一旦簽收,前面的時間瑕疵即被治癒。此外,本條時間限制不適用於郵務送達(掛號信),郵務送達任何時間皆符合程序。
行政法院的送達不是想送就能送。週日、國定假日、日出前、日沒後,原則上送達人不能在這些時間敲你的門,除非有審判長或法官的事前許可。但這條規則有兩個你必須知道的「但是」。第一個是郵務送達例外,郵差什麼時候送掛號信都符合程序,這條時間限制只管行政法院的書記官或專人親自送達的情況。第二個更關鍵:如果你不拒絕,這條規則就形同不存在。週日中午有人按你家電鈴要送行政訴訟文書,沒有法官許可就硬要送,你開門簽收的那一秒,這個程序瑕疵就被你自己治癒了。法律給你拒收的權利,但只有當你知道並使用它,這個權利才存在。不知道這條的人,等於默認自己沒有這個保護。
行政訴訟法第75條為送達時間限制規範,要求非郵務送達原則上不得於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進行,須經審判長或受命、受託、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許可;惟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受限制,且該許可須由書記官記明於送達文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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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政法院書記官或專人在週日、國定假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送達文書,原則上必須有審判長或法官的事前許可,沒有許可你能拒絕收受。但這個保護只在你拒絕時啟動,一旦簽收程序瑕疵就被治癒(行政訴訟法第75條第1項但書)。
因為本條時間限制只規範非郵務送達(法院派書記官或專人親送),郵務送達(中華郵政掛號信)走另一套規則,郵差任何時間送都符合程序。實務上多數行政訴訟文書用郵務送達。
不能。行政訴訟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簽收即視為同意,前面的時間瑕疵會被你自己的行為治癒,事後無法再主張送達無效。
規範行政法院文書送達時間:非郵務送達原則上不得在星期日、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進行,須經法官許可,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除外。
指當地實際日出之前與日落之後的非常規時段,與星期日、其他休息日並列為原則禁止送達的時間。
程序瑕疵因當事人自身行為被補正而不再得主張無效;本條中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即治癒時間瑕疵。
於假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送達須由審判長或法官事前核准,許可會由書記官記明於送達文書內可供核對。
先看時間與送達種類 → 隔門詢問有無法官許可 → 無許可可禮貌拒收請工作日再來 → 有許可則核對記載後收受。
掛號信有郵戳即郵務送達不受限制;對方出示法院識別證、以書記官或專人身分親送,才適用本條時間限制。
事前向審判長或法官聲請時間外送達許可,許可由書記官記明於文書內,對方收受後不得以時間瑕疵反悔。
拒收使該次送達不生效力,改由工作日重送者,上訴等期間自重送合法送達日起算,可爭取緩衝。
郵務送達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間皆可;非郵務送達(書記官親送)在假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須法官許可。
| 項目 | 郵務送達 | 非郵務送達(書記官/專人) |
|---|---|---|
| 適用時間限制 | 不適用,任何時間皆可 | 適用,假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原則禁止 |
| 是否需法官許可 | 不需要 | 非常規時間須事前許可 |
| 受送達人拒收效果 | 依寄存等規則處理 | 未拒絕即治癒,拒絕則不生效力 |
| 許可記載 | 無 | 書記官須記明於送達文書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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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除由郵政機關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行政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送達,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依據第一項之規定,第二項之書記官應包括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之書記官,爰將第二項之「行政法院書記官」,修正為「書記官」。
送達,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立法理由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將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本法第六十三條囑託送達之規定已配合修正,爰併修正本條。
送達,除由郵政機關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行政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一、為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依據第一項之規定,第二項之書記官應包括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之書記官,爰將第二項之「行政法院書記官」,修正為「書記官」。
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將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本法第六十三條囑託送達之規定已配合修正,爰併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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