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書記官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76條規定,行政法院書記官在法院內交付文書給應受送達人時,須命其提出收據附卷,收據日期即為送達生效日,救濟期間自次日起算。
Q · 去法院領文件、簽了收據,是不是當天就算正式收到?
是。簽收當天即生效,時效從那天起算
依行政訴訟法第76條,書記官在法院內把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並命其提出收據附卷,送達即完成。收據上的日期就是送達生效日,上訴(20日)、抗告(10日)等救濟期間自送達次日起算,與你回家拆封閱讀的時間無關。
接到法院通知去領文件的那天,你把單子塞進公事包就出門。書記官遞給你一份判決或裁定,你以為這只是個取件手續,簽張收據結束。但從你簽下那一秒起,上訴期、抗告期已經開始倒數計時。這條規定看起來只是要求「附一張收據」,實際上它把所有「我什麼時候收到」的爭執一刀切斷:時效起點就是收據上的日期。郵務送達常因不在家、家人代收、寄存警局而留下爭議;法院內送達當場、即時、確定,沒有任何模糊空間。代價是你必須當場意識到時鐘已經啟動,回家再讀的那種從容,這裡沒有。
行政訴訟法第76條規範「法院內送達」:行政法院書記官在法院內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應受送達人時,應命其提出收據附卷,作為送達已合法完成的書面證明,是行政訴訟送達方式中確定性最高、爭議最少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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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條規定書記官在法院內把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就完成送達,並要求你簽收據附卷。從這一刻起,救濟期間開始倒數。
從律師簽收當天算。委任後律師收受文書的效力直接歸屬於你,律師延遲告知不是時效中斷的理由。
不行。書記官會記明事由附卷,照樣視同送達,反而給對方留下你已知悉的書面紀錄。
規範法院內送達:書記官在法院內把文書交給當事人並命其提出收據附卷,送達即完成,是確定性最高的送達方式。
由書記官在法院場所內直接把文書交付給應受送達人,當場完成送達,不經郵務或寄存。
命受送達人在收據上簽名後存入卷宗,作為送達已合法完成的書面證明。
以收據上記載的交付日期為準,與當事人何時實際閱讀內容無關。
簽收前確認文件種類,當場記下日期並拍照存證,翻到救濟教示確認期限與受理法院。
以收據次日起算,上訴20日、抗告1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預留時間給律師準備。
在委任契約明確約定律師收到法院文書當日以電話加簡訊通知委任人。
以附卷的收據為準,收據記載的簽收日期即生效日,當事人可調閱影本核對。
法院內送達當場確定無爭議;郵務送達有返家閱讀緩衝但易因寄存、代收產生起算爭議。
| 比較面向 | court_service | postal_service | deposit_service |
|---|---|---|---|
| 確定性 | 最高,當場交付即生效 | 中,依寄存或代收而定 | 較低,易生起算爭議 |
| 時效起算 | 簽收當日明確 | 收受或寄存日,常有爭執 | 寄存翌日,須注意法定生效日 |
| 緩衝空間 | 無,當場開始倒數 | 有,可待返家閱讀 | 有,但須主動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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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書記官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依第六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送達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行政法院書記官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立法理由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業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公布修正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
行政法院書記官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依第六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送達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業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公布修正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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