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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67 條(指定送達代收人(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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