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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68 條(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行政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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