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69 條要求在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的當事人,須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否則依第 70 條付郵送達即生效。
Q · 人在國外打行政官司,法院文件要怎麼送到我手上?
在台灣指定一名送達代收人,並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即可
依行政訴訟法第 69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時,應指定一名留在台灣的送達代收人,並以書面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其姓名與地址。陳明後,法院文書送到代收人處即生送達效力,效力依第 68 條及於同地各級行政法院。若不指定,將依第 70 條由法院交付郵務機構以掛號發送,無論本人是否實際收到,法律上均視為已送達。
在台灣的法律上,你住在哪裡決定了官司怎麼找到你。如果你長期在國外讀書、工作、或定居,但在台灣沒有住所、沒有事務所、沒有營業所,這條法律就是你的隱形地雷。它要求你必須在台灣指定一個「送達代收人」(在台灣替你接收法院文書的人),告訴受訴法院「我的東西交給他就等於交給我」。如果你不指定,下一條法律機制會立即啟動:法院把文書用掛號寄出去,不管你有沒有真的收到,法律上都算送達了。實務後果是:你可能正在被告,被罰,甚至已經敗訴,但因為沒有人在台灣替你收文件,你直到回國才發現自己錯過了所有救濟期限。
送達代收人,是指當事人或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時,所指定代為接收法院訴訟文書之人。行政訴訟法第 69 條課予旅外當事人主動指定並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的程序義務;指定後送達至代收人即生效力,未指定則啟動付郵掛號的替代送達機制,與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不同制度。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找一個信得過且長期住在台灣的人(家人、朋友、律師、會計師都可以),請他簽一份願意擔任送達代收人的書面同意,再向受訴行政法院遞交「送達代收人陳明書」,註明代收人的姓名、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陳明後,未來所有法院文書都會寄到代收人那裡,依本法第 68 條,效力及於同地的各級行政法院。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把這件事拖到開庭前才處理,那時往往已經錯過第一波送達,出國前就做完,不要等。
原則上不行。第 70 條規定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法院得交付郵務機構以掛號發送,法律效果是視為送達。實務上只要法院能證明已依規定將掛號寄出,送達就生效,不管你實際有沒有收到。內行人提示:唯一可能的反駁路徑是證明法院寄錯地址,例如你早已辦理戶籍變更但法院未更新,但這需要你舉證且通常很難,預防遠比事後救濟有效。
規範在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的當事人,須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的程序義務,是旅外者接收法院文書的前置門檻。
代你接收法院文書的人,送達至其處所即生效力,效力及於同地各級行政法院,但不負責替你主張訴訟立場。
以書面正式向受訴行政法院表明代收人姓名與地址,使法院後續文書改寄代收人處所的程序行為。
代收人只「收」文件,代理人「打」官司並主張立場,是兩種獨立制度,指定代收人不代表已委任律師。
找信得過的留台者取得書面同意,向受訴行政法院遞交送達代收人陳明書,註明姓名、戶籍地址與聯絡方式。
載明案號、當事人、代收人姓名、戶籍地址、聯絡電話與身分證字號,附代收人願任之書面同意。
備妥代收人同意後遞交陳明書約十分鐘可完成,建議買機票後出國前一併辦理。
保留法院收文戳記的陳明書收執聯與代收人同意書,作為日後送達爭議的反駁依據。
指定代收人可即時掌握文書、保住救濟期限;不指定則依第 70 條掛號視為送達,可能在不知情下喪失救濟。
付郵送達用於未指定代收人(第 70 條),公示送達用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第 81 條),後者實際知悉機會更低。
| 情境 | 送達方式 | 法律效力 | 當事人風險 |
|---|---|---|---|
| 已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 | 送達至代收人處所 | 送至代收人即生效(第 68 條效力及於同地各級行政法院) | 低,可即時掌握文書 |
| 未指定送達代收人 | 法院付郵掛號發送(第 70 條) | 視為送達,不問是否實際收到 | 高,可能不知情下喪失救濟期限 |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公示送達(第 81 條) | 經一定期間生送達效力 | 極高,幾乎無實際知悉機會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