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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併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2. 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不受限制。
  3. 第一項但書情形,送達效力以訴訟代理人受送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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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y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應。但必要時。律師強制代理的事件,受送達不受限制。同時送達時以律師收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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