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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65 條(對外國法人或團體之送達)

  1. 1.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2. 2.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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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定,對在台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應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Q · 告外國公司的行政訴訟,法院通知書要寄到哪?

依行政訴訟法第65條,外國法人或團體在台灣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法院應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需要走國際司法互助管道寄到國外總部。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兩人以上時,送達其中一人即生效。在台代表人簽收當日,後續上訴、抗告等不變期間就開始起算。

白話解讀

你跟一家在台灣有分公司的外國公司打行政訴訟,例如挑戰財政部對它的稅務處分,或質疑經濟部對它的投資審查決定。問題來了:法院的開庭通知、判決書,要寄去哪?寄到日本總部?韓國母公司?等翻譯、等公證、等國際送達,案子拖個一年半載很正常。這條法律給了一個直接的答案:寄給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就好。不需要繞地球一圈。對你來說,這代表程序進度可以正常跑,對手沒辦法用「我們總公司還沒收到」這種藉口拖時間。但反過來,如果你是那個被告的外國法人在台代表,這條也意味著你會直接收到法律文書,跑不掉。台灣分公司的負責人收到那一刻,送達就完成,後面的上訴期限就開始計算。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範對外國法人或團體之送達方式:凡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行政法院應向其在台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其中一人即發生效力。本條為涉外行政訴訟避開國際送達遲延的法定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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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的台灣辦事處不能營業,法院文書也能寄到那裡嗎?

本條明文寫的是「事務所或營業所」,辦事處(非營業性聯絡據點)是否完全適用,實務見解有爭議。多數法院傾向採寬鬆認定,只要實際上有人辦公能接收文書,就可以送達。實務提示:如果你是原告,訴狀中先寫送達辦事處,並附上經濟部辦事處設立登記資料,法院多半會照辦;如果你是被告想以「辦事處不是事務所」抗辯送達不合法,這條路很窄。

Q2在台代表人剛好出國一個月,法院文書放在分公司沒人簽收怎麼辦?

送達不一定要本人簽收。依行政訴訟法第7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到事務所或營業所,由有辨別能力的職員或受僱人簽收即可。如果完全沒人收,可以採寄存送達(送到附近警察局或郵局,並通知書留在公司)。實務提示:外國公司千萬不要以為「代表人不在台灣就送不到」,寄存送達 10 天後就生效。

Q3如果送錯人(例如送給已離職的舊代表人),這個送達還有效嗎?

原則上要看商業登記是不是還記載著這個人。如果商業登記沒更新,第三人(包括法院)信賴登記去送達,依商業登記的公示效力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如果公司能證明法院明知該人已離職還故意送,可能可以爭執送達瑕疵。實務提示:法務界會說「商業登記要勤更新」,登記資料不只是商業文件,它是法院找你的地址簿。

Q4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是什麼?

規範涉外行政訴訟對外國法人之送達方式,只要對方在台有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在台代表人即生效。

Q5什麼叫『事務所或營業所』?

外國法人在台具實質運作能力之據點,包含分公司、辦事處(實務多採寬鬆認定)。

Q6誰算『代表人或管理人』?

依商業登記具對外代表外國法人資格者,包含分公司負責人、業務代表人。

Q7本條 vs 行政訴訟法第77條差在哪?

本條適用「在台有據點」走在台送達;77條適用「在台無據點」需囑託外國法院。

Q8怎麼確認外國公司在台有沒有代表人?

到經濟部商業司公示資料查詢系統(findbiz.nat.gov.tw)查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資料。

Q9訴狀怎麼寫才能讓法院依本條送達?

當事人欄載明「在台代表人:○○○」,附上經濟部登記資料,並引用第65條請求法院依此送達。

Q10代表人簽收後上訴期間怎麼算?

從簽收日次日起算 20 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不是從國外總部收到副本日。

Q11對方人不在台灣怎麼處理?

可由分公司有辨別能力職員簽收,或採寄存送達(送警局/郵局),通知書留分公司10日後生效。

Q12辦事處 vs 分公司送達效力差在哪?

分公司可營業具完整法律地位;辦事處原則上只能聯絡。後者是否完全適用本條實務有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_行政訴訟法65民事訴訟法129
送達對象在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表人/管理人在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表人/管理人(平行規定)
代表人多人時送其中一人即生效送其中一人即生效
適用程序行政訴訟(稅務、投資審查、行政處分爭議)民事訴訟(契約、侵權、商業糾紛)
不適用時的替代第77條囑託外國法院送達民訴第145條囑託送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8条(外国における送達)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민사소송법 제184조(외국에서의 송달)
🇨🇳 中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7條(涉外送達)
🇩🇪 德國VwGO § 56 i.V.m. ZPO § 170 / § 184(Zustellung an Vertreter / Zustellungsbevollmächtigter)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R431-1 i.r.t. CPC article 657(signification à personne morale étrangè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h)(service on foreign corporations through domestic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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