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定,對在台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應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Q · 告外國公司的行政訴訟,法院通知書要寄到哪?
寄它在台代表人就生效,不用越洋送
依行政訴訟法第65條,外國法人或團體在台灣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法院應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需要走國際司法互助管道寄到國外總部。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兩人以上時,送達其中一人即生效。在台代表人簽收當日,後續上訴、抗告等不變期間就開始起算。
你跟一家在台灣有分公司的外國公司打行政訴訟,例如挑戰財政部對它的稅務處分,或質疑經濟部對它的投資審查決定。問題來了:法院的開庭通知、判決書,要寄去哪?寄到日本總部?韓國母公司?等翻譯、等公證、等國際送達,案子拖個一年半載很正常。這條法律給了一個直接的答案:寄給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就好。不需要繞地球一圈。對你來說,這代表程序進度可以正常跑,對手沒辦法用「我們總公司還沒收到」這種藉口拖時間。但反過來,如果你是那個被告的外國法人在台代表,這條也意味著你會直接收到法律文書,跑不掉。台灣分公司的負責人收到那一刻,送達就完成,後面的上訴期限就開始計算。
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範對外國法人或團體之送達方式:凡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行政法院應向其在台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其中一人即發生效力。本條為涉外行政訴訟避開國際送達遲延的法定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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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明文寫的是「事務所或營業所」,辦事處(非營業性聯絡據點)是否完全適用,實務見解有爭議。多數法院傾向採寬鬆認定,只要實際上有人辦公能接收文書,就可以送達。實務提示:如果你是原告,訴狀中先寫送達辦事處,並附上經濟部辦事處設立登記資料,法院多半會照辦;如果你是被告想以「辦事處不是事務所」抗辯送達不合法,這條路很窄。
送達不一定要本人簽收。依行政訴訟法第7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到事務所或營業所,由有辨別能力的職員或受僱人簽收即可。如果完全沒人收,可以採寄存送達(送到附近警察局或郵局,並通知書留在公司)。實務提示:外國公司千萬不要以為「代表人不在台灣就送不到」,寄存送達 10 天後就生效。
原則上要看商業登記是不是還記載著這個人。如果商業登記沒更新,第三人(包括法院)信賴登記去送達,依商業登記的公示效力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如果公司能證明法院明知該人已離職還故意送,可能可以爭執送達瑕疵。實務提示:法務界會說「商業登記要勤更新」,登記資料不只是商業文件,它是法院找你的地址簿。
規範涉外行政訴訟對外國法人之送達方式,只要對方在台有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在台代表人即生效。
外國法人在台具實質運作能力之據點,包含分公司、辦事處(實務多採寬鬆認定)。
依商業登記具對外代表外國法人資格者,包含分公司負責人、業務代表人。
本條適用「在台有據點」走在台送達;77條適用「在台無據點」需囑託外國法院。
到經濟部商業司公示資料查詢系統(findbiz.nat.gov.tw)查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資料。
當事人欄載明「在台代表人:○○○」,附上經濟部登記資料,並引用第65條請求法院依此送達。
從簽收日次日起算 20 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不是從國外總部收到副本日。
可由分公司有辨別能力職員簽收,或採寄存送達(送警局/郵局),通知書留分公司10日後生效。
分公司可營業具完整法律地位;辦事處原則上只能聯絡。後者是否完全適用本條實務有爭議。
| 比較面向 | 本條_行政訴訟法65 | 民事訴訟法129 |
|---|---|---|
| 送達對象 | 在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表人/管理人 | 在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表人/管理人(平行規定) |
| 代表人多人時 | 送其中一人即生效 | 送其中一人即生效 |
| 適用程序 | 行政訴訟(稅務、投資審查、行政處分爭議) | 民事訴訟(契約、侵權、商業糾紛) |
| 不適用時的替代 | 第77條囑託外國法院送達 | 民訴第145條囑託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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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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