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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64 條(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2. 對於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或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3. 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4. 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未向行政法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法院得向該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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