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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64 條(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

  1.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2. 2.對於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或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3. 3.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4. 4.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未向行政法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法院得向該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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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對無訴訟能力人送達須向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法人、機關則向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送錯對象不生送達效力。

Q · 未成年人或公司打行政訴訟,法院文書要送給誰?

依行政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是無訴訟能力人(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時,文書原則上要送給全體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兩人都要送);當事人是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時,送給代表人或管理人即可。但書設有繞道: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而其中有人下落不明時,可僅向其餘之人送達,避免程序卡死。

白話解讀

如果一個案件的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是被監護宣告的人、是一家公司,法院的文書要送給誰?這條給了一套精密的規則。給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的,要送給「全體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兩個都要送,不是其中一個就好);給公司、機關、團體的,送給代表人或管理人就行(董事長、機關首長、社團理事長)。最重要的細節在但書:如果父母有一方下落不明,可以只送給另一方,不會卡住程序。這條看似只是技術性規定,但它決定了非常實際的事:你媽媽在國外聯絡不到,會不會害你打不了官司?答案是不會。法律已經設計好繞道。為什麼要這麼複雜?因為當事人沒有訴訟能力(小孩、受監護人)或本身不是自然人(公司、機關),「送達給誰」就是「程序對誰生效」的問題。送錯人等於沒送,整個案子就會卡在原地。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64條為送達對象之特別規定,針對「當事人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的情形,明定送達應向法定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或代表人、管理人(法人、機關、非法人團體)為之,並就代理人多數、處所不明、未陳明代理人等情形設有簡化與補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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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未成年,爸媽離婚了,法院文書要送給誰?

原則上要送給全體法定代理人。若父母離婚後仍共同監護,兩人都要送;若監護權單獨歸一方並已辦變更登記,才只需送該方。內行人提示:監護權歸屬未辦戶政變更登記,法院仍會認定雙方都是法定代理人,全部都要送達。

Q2我是公司的總經理但不是董事長,法院文書送到我手上算數嗎?

要看你是不是登記的代表人或實際管理人。董事長通常是法定代表人,單純業務性質的總經理嚴格說應送董事長。內行人提示:公司被告時最安全的做法是指定送達代收人,明確化收件對象,避免內部爭議。

Q3法定代理人一方在國外失聯,官司會不會卡住?

不會。依第64條第1項但書,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而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內行人提示:主動具狀並附戶籍、出境紀錄等證明,可加速法院依但書送達。

Q4未成年人打行政訴訟,法院文書要送給誰?

原則上送給全體法定代理人,父母仍共同監護時兩人都要送;一方下落不明時依但書可僅送另一方。

Q5行政訴訟法第64條是什麼?

它是行政訴訟的送達對象規則,處理當事人為無訴訟能力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時文書該送給誰才生效。

Q6什麼叫無訴訟能力人?

不能自行有效為訴訟行為的人,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並代收文書。

Q7代表人和管理人有什麼差別?

代表人通常是登記的法定代表(如董事長、機關首長),管理人是實際管理該團體事務的人,兩者都是法人或團體的合法收件人。

Q8公司收到法院文書要怎麼確認送達合法?

確認收件人是否為登記代表人或實際管理人,代表人變動時立即向法院陳報,避免送達錯亂。

Q9法定代理人一方失聯怎麼辦理送達?

具狀向法院說明並附戶籍、出境等證明,聲請依第64條第1項但書僅向其餘法定代理人送達。

Q10怎麼避免人事變動造成送達混亂?

向法院陳報送達代收人(指定特定人或律師事務所),集中接收法院文書。

Q11沒陳明法定代理人,法院會怎麼送達?

於補正前,行政法院得逕向該無訴訟能力人本人送達,待補正法定代理人資料後再正式送達。

Q12父母離婚後文書一定要送兩個嗎?

看監護權。仍共同監護就兩個都要送;單獨歸一方且已辦戶政變更登記,才只送該方。未辦登記法院仍認雙方都是代理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當事人類型送達對象簡化或例外依據
無訴訟能力人(未成年、受監護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而其中處所不明者,得僅向其餘之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64條第1項
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64條第2、3項
未陳明法定代理人之無訴訟能力人得逕向該無訴訟能力人本人僅限補正前之過渡,補正後仍須正式送達行政訴訟法第64條第4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02条(訴訟無能力者等に対する送達は法定代理人に対してする)|行政事件訴訟法 §7 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9조(소송무능력자에 대한 송달은 법정대리인에게)|행정소송법 §8 준용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关于向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法人之法定代表人送达之规定|行政诉讼法准用
🇩🇪 德國ZPO § 170(Zustellung an gesetzliche Vertreter bei Prozessunfähigen; juristische Personen)|VwGO § 56 i.V.m. VwZ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signification aux représentants légaux et personnes morales (art. 654 et s.)|renvoi du 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美國FRCP Rule 4(g)(service on a minor or incompetent person)+ Rule 4(h)(service on corpo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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