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之維護、修繕等依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工宿舍維修辦法規定辦理之。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宿舍的維護、修繕等事項應依照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工宿舍維修辦法的規定加以處理。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工宿舍維修辦法》,該辦法依據《司法院法》及相關相關法令之規定,對於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工宿舍的維護、修繕等事項進行規範,包括維修項目的範圍、維修費用的支付、維修的程序等。該辦法是用來確保宿舍的良好狀態,提供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工舒適的居住環境。具體的資料可以參考最新的《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工宿舍維修辦法》,以了解完整的規定和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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