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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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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編制內之正式人員均得依照後列規定申請配住眷屬或單身宿舍、職務宿舍或租賃、典押房屋。配住標準如左:一、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眷屬宿舍。二、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得申配單身宿舍。三、符合配住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者 (限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 ,得依職務需要申請配住職務宿舍;其服務機關並得審酌實際狀況租賃、典押私有房屋以供居住。四、因職務調動在任職地區,無房屋居住且符合借用宿舍規則之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得優先申請配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五、司法院調用人員 (限法官) 應在支薪單位申請配住職務宿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正式人員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申請配住眷屬或單身宿舍、職務宿舍或租賃、典押房屋。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以下是配住標準: 1. 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可以申請配住眷屬宿舍。 2. 沒有眷屬隨居任所者可以申請配住單身宿舍。 3. 符合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資格的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可以根據職務需要申請配住職務宿舍;同時,他們的服務機關也可以考慮根據實際情況租賃或典押私有房屋供他們居住。 4. 因職務調動在任職地區無房屋居住且符合宿舍借用規則的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可以優先申請配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 5. 司法院調用人員(限法官)應在支薪單位申請配住職務宿舍。 根據這項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正式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申請不同類型的宿舍。根據這些規定,他們可以申請配住眷屬宿舍,如果沒有眷屬隨居的話,也可以申請配住單身宿舍。此外,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可以根據職務的需要申請配住職務宿舍,同時也可以考慮租賃或典押私有房屋。如果因職務調動而在任職地區無房屋居住的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符合借用宿舍規則,他們可以優先申請配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另外,對於司法院調用人員(限法官),他們應該在支薪單位申請配住職務宿舍。 相關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4條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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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編制內之正式人員均得依照後列規定申請配住眷屬或單身宿舍、職務宿舍或租賃、典押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