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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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應於約僱檢驗佐理員到職一個月內,填列僱用名冊報請台灣高等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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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法院應在約僱檢驗佐理員到職一個月內,填列僱用名冊並報請台灣高等法院備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僱用程序的透明性和合法性,同時提供給台灣高等法院作為查核依據。 參考資料: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相關法規網址:https://www.taiwan.net.tw/m1.aspx?sNo=0000065&id=A1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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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