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之遴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12.05
廢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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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法院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高中 (職) 以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系畢業,或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採尿工作經驗。
三、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
四、男性 (免役者除外) 須服完兵役。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一年期限內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僱用期滿,或屆滿六十五歲,應即無條件解僱。
僱用期滿成績優良者,得續僱之。
初任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報酬,自二二○薪點起支,僱用期滿一年,經考核成績優良者,於續僱時,得晉薪點一階,最高至二八○薪點。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如附表。
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各法院應於約僱檢驗佐理員到職一個月內,填列僱用名冊報請台灣高等法院備查。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人事管理相關法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12.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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