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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12.05

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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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者為限,其工作內容如左: 一、受理保護管束少年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二、填寫尿液採集作業進行簿及相關之表格。 三、答覆受保護管束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尿液採集相關事項之詢問。 四、監看受保護管束少年是否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五、檢測尿液檢體溫度。 六、通知檢驗機構派員簽收領取檢體。 七、告知受保護管束少年相關醫療常識及疏解其緊張情緒。 八、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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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法院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高中 (職) 以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系畢業,或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採尿工作經驗。 三、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 四、男性 (免役者除外) 須服完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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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一年期限內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僱用期滿,或屆滿六十五歲,應即無條件解僱。 僱用期滿成績優良者,得續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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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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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報酬,自二二○薪點起支,僱用期滿一年,經考成績優良者,於續僱時,得晉薪點一階,最高至二八○薪點。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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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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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應於約僱檢驗佐理員到職一個月內,填列僱用名冊報請台灣高等法院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12.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