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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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一年期限內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僱用期滿,或屆滿六十五歲,應即無條件解僱。 僱用期滿成績優良者,得續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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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第5條,約僱人員的僱用期間一般為一年,但如果需要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延長僱用時間。當僱用期滿或者達到65歲時,應立即無條件解僱。如果在僱用期滿時,約僱人員的成績優良,則可以繼續僱用。 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一般來說,約僱人員的僱用期間不超過一年,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延長。一旦僱用期滿或者約僱人員年齡達到65歲,應無條件解僱。不過,如果在僱用期滿時約僱人員的成績優良,則可以繼續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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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