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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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法院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高中 (職) 以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系畢業,或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採尿工作經驗。 三、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 四、男性 (免役者除外) 須服完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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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第3條,僱用約僱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 1. 年滿20歲的中華民國國民。 2. 高中(職)以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系的畢業生,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的畢業生並具有一年以上的採尿工作經驗。 3. 身體健康,通過公立醫院的體格檢查。 4. 男性(免役者除外)需完成兵役。 根據參考資料,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草案說明》中確立了這些資格,並解釋了對國家的忠誠和品德方面的要求。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僱用的人員具備適當的醫學或相關知識以及一定程度的工作經驗,並且是身體健康的。此外,男性僱員需完成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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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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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