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送出後,各有關機關答復文件送達監察院,應即送請提案委員於十日內核議。但提案委員因故不能核議時,依序由審查會主席、參加審查會委員推舉之委員、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核議。
依照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當彈劾案送出後,各有關機關答復文件送達監察院後,應即送請提案委員在十日內核議。如果因故提案委員無法核議,則按照順序由審查會主席、參加審查會委員推舉的委員、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進行核議。這意味著在監察院收到相關機關的答復文件後,提案委員需要在十日內核議,如果無法核議,則由其他委員進行核議。這個條款確保了彈劾案的有效程序和時效性。 參考資料: - 監察法施行細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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