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0-1條的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即公布歷次審查決定書;經審查決定成立者,並應公布彈劾案文。這表示所有審查決定書和彈劾案文都應該公布。然而,如果這些文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該保密的案件,那麼應該在公布時隱去相關的保密資訊。公布的方式包括刊登在監察院公報以及登載在監察院的全球資訊網上。 參考資料: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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