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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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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即公布歷次審查決定書;經審查決定成立者,並應公布彈劾案文。
  2. 2.前項應公布之審查決定書及彈劾案文,如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始得公布。
  3. 3.第一項之公布,應刊登監察院公報及登載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0-1條的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即公布歷次審查決定書;經審查決定成立者,並應公布彈劾案文。這表示所有審查決定書和彈劾案文都應該公布。然而,如果這些文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該保密的案件,那麼應該在公布時隱去相關的保密資訊。公布的方式包括刊登在監察院公報以及登載在監察院的全球資訊網上。 參考資料: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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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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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0-1 條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即公布歷次審查決定書;經審查決定成立者,並應公布彈劾案文。前項應公布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