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經審查決定成立後,應即移送懲戒機關,並副知被彈劾人之機關主管長官。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成立後,應立即移送懲戒機關,並知會被彈劾人的機關主管長官。根據監察法第6條,彈劾案經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向懲戒委員會提出彈劾案,並移送機關主管長官進行懲戒處分。這表示一旦彈劾案經監察委員會審查並認定成立,監察院應立刻將案件轉交懲戒委員會,同時知會被彈劾人的機關主管長官。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彈劾案的快速處理及被彈劾人懲戒處分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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