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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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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經審查決定成立後,應即移送懲戒機關,並副知被彈劾人之機關主管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成立後,應立即移送懲戒機關,並知會被彈劾人的機關主管長官。根據監察法第6條,彈劾案經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向懲戒委員會提出彈劾案,並移送機關主管長官進行懲戒處分。這表示一旦彈劾案經監察委員會審查並認定成立,監察院應立刻將案件轉交懲戒委員會,同時知會被彈劾人的機關主管長官。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彈劾案的快速處理及被彈劾人懲戒處分的進行。

  • 彈劾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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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成立後,應即移送懲戒機關,並副知被彈劾人之機關主管長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