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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彈劾權
>
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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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
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提案委員。如有
異議
,應自通知
送達
之翌日起十日內,由提案委員二人以上共同提出,陳報院長後,由其他委員依輪序擔任審查。提案委員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
前項異議之提出經陳報院長後,應自院長簽署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召開
再審
查會。
再審查會之召開,準用
第五條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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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彈劾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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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糾舉權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糾正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查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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