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1.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由提案委員二人以上共同提出,陳報院長後,由其他委員依輪序擔任審查。提案委員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 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的規定,當彈劾案經審查後決定不成立時,提案委員應於行文通知後的三日內提出異議,並陳報院長後由其他委員依輪序進行審查。若提案委員逾期未提出異議,則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 參考資料:《監察法施行細則》 2. 前項異議之提出經陳報院長後,應自院長簽署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召開再審查會。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當提出異議並陳報院長後,再審查會應於院長簽署後的翌日起三個月內召開。 參考資料:《監察法施行細則》 3. 再審查會之召開,準用第五條之規定。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再審查會的召開適用第5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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