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應製作審查決定書,記載案號及下列事項: 一、提案委員。 二、被付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職稱及官職(階)等級。 三、彈劾案由。 四、彈劾案之決定,應包含本案成立或不成立、投票表決結果之成立票數及不成立票數、有關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處理、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處理。 五、投票表決結果之委員名單。 六、移送機關。 七、審查委員。 八、主席署名。 九、審查會召開日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製作審查決定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1. 提案委員:記載了提案委員的姓名。 2. 被付彈劾人資料:紀錄了被付彈劾人的姓名、服務機關、職稱及官職(階)等級。 3. 彈劾案由:說明了彈劾案的理由。 4. 彈劾案之決定:包括了本案是否成立、成立票數和不成立票數的投票結果,以及對於本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相應處理。 5. 投票表決結果之委員名單:列出了投票表決結果的委員名單。 6. 移送機關:記載了移送案件的機關。 7. 審查委員:記錄了參與審查的委員。 8. 主席署名:由主席簽署。 9. 審查會召開日期:記錄了審查會召開的日期。 這些內容是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提供的規定來製作審查決定書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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