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 1. 彈劾案審查會審查案件時,應做出成立或不成立的決定。這表示審查會對彈劾案進行評估並決定是否成立。 2. 對於審查決定成立的案件,審查會應該同時決定以下事項: - 將彈劾案文件送達被彈劾人所在的機關。 - 是否通知被彈劾人的主管長官進行緊急處理。 - 是否將案件移送司法或軍事機關依法處理。 這表示審查會在作出成立決定後,需決定相關後續處理事項,如送達彈劾案文件、通知主管長官和移送司法或軍事機關等。 3. 彈劾案審查會召開後,應該根據會議的實際情形製作紀錄。這表示需要記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 這些規定是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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