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審查委員在審查彈劾案時,如果對提案的事實和內容有必要進行說明,可以請提案委員列席說明,並在回答審查委員的詢問後退席。如果審查委員認為需要修改已經成立的彈劾案文,必須取得提案委員的同意,並由提案委員進行修改。在主席宣付審查之前,提案委員可以撤回彈劾案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審查彈劾案件過程中,提案委員和審查委員之間的溝通和合作,以確保彈劾案件的公正和正確。這些規定還提供了撤回彈劾案件的程序,讓提案委員在任何階段都有權撤回案件。 參考資料: - 監察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法制局 (最後修正日期:1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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