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察法施行細則6

快速跳轉
  1. 1.審查委員審查彈劾案,對於提案之事實及文義,認有說明之必要時,得請提案委員列席說明,於答復審查委員詢問後退席。
  2. 2.經審查決定成立之彈劾案文,審查委員認有修改之必要時,須經提案委員同意,並由提案委員修改之。
  3. 3.彈劾案件於審查會主席宣付審查前,提案委員得撤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審查委員在審查彈劾案時,如果對提案的事實和內容有必要進行說明,可以請提案委員列席說明,並在回答審查委員的詢問後退席。如果審查委員認為需要修改已經成立的彈劾案文,必須取得提案委員的同意,並由提案委員進行修改。在主席宣付審查之前,提案委員可以撤回彈劾案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審查彈劾案件過程中,提案委員和審查委員之間的溝通和合作,以確保彈劾案件的公正和正確。這些規定還提供了撤回彈劾案件的程序,讓提案委員在任何階段都有權撤回案件。 參考資料: - 監察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法制局 (最後修正日期:108年3月7日)

  • 彈劾名詞
  • 復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審查委員審查彈劾案,對於提案之事實及文義,認有說明之必要時,得請提案委員列席說明,於答復審查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