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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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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彈劾案審查會之召開,由監察業務處於收到提案委員通知後,三日內訂定開會日期;於開會前五日,依輪序通知監察委員擔任審查;於開會前二日,將彈劾案文及有關資料密送審查委員。
  2. 2.彈劾案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以出席委員輪序最前者為主席。由九人以上出席委員以記名投票表決,並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投票委員應於表決票署名。
  3. 3.被付彈劾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分別投票表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彈劾案審查會的召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監察業務處在收到提案委員的通知後,必須在三天內訂定開會日期。 2. 在開會前五天,應按照輪序通知九名以上的審查委員參加審查。 3. 在開會前兩天,將彈劾案文和相關資料密送審查委員。 4. 彈劾案審查會需要九名以上的審查委員出席,才能開始議事。應由出席委員中最前面的人擔任主席。 5. 必須進行記名投票表決,並且需要投票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成立決定。投票委員應在表決票上簽名。 6. 如果被付彈劾人有兩人以上,則需要分別進行投票表決。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x?expno=195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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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彈劾案審查會之召開,由監察業務處於收到提案委員通知後,三日內訂定開會日期;於開會前五日,依輪序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