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彈劾案審查會的召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監察業務處在收到提案委員的通知後,必須在三天內訂定開會日期。 2. 在開會前五天,應按照輪序通知九名以上的審查委員參加審查。 3. 在開會前兩天,將彈劾案文和相關資料密送審查委員。 4. 彈劾案審查會需要九名以上的審查委員出席,才能開始議事。應由出席委員中最前面的人擔任主席。 5. 必須進行記名投票表決,並且需要投票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成立決定。投票委員應在表決票上簽名。 6. 如果被付彈劾人有兩人以上,則需要分別進行投票表決。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x?expno=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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