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彈劾權
>
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彈劾
案審查會之召開,由監察業務處於收到提案委員通知後,三日內訂定開會日期;於開會前五日,依輪序通知監察委員擔任審查;於開會前二日,將彈劾案文及有關資料密送審查委員。
彈劾案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以出席委員輪序最前者為主席。由九人以上出席委員以記名投票表決,並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投票委員應於表決票署名。
被付彈劾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分別投票表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彈劾權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糾舉權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糾正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查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