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提出彈劾案後,監察委員應按籤定席次輪流擔任審查。審查委員共有13位監察委員,但在召開再審查會時,如果可擔任審查的監察委員人數不足十三人,則不受此限制。如果擔任審查的委員因故請假,則由其他委員按輪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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