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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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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察委員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彈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書狀或案件之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現或曾為書狀或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三、曾參與書狀或案件有關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者。 四、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
  2. 2.前項迴避,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陳報院長決定之;其有前項情形未自請迴避者,得由院長為迴避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監察委員在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彈劾案件時,應自行迴避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當事人為監察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2. 現在或曾經是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 曾參與與當事人有關的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或曾經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4. 根據其他情形,足以認為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時顯示有偏頗之虞者。 當監察委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時,應自行迴避並敘明理由陳報院長作出決定。若在這些情況下監察委員未自行迴避,院長可以作出迴避的決定。 Example: 監察委員A在處理一起糾舉案時,發現當事人是她的姪女,因為與當事人有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迴避規定,監察委員A應主動迴避該案件。

相關函釋 1

  • 彈劾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婚約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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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監察委員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彈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書狀或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