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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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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糾舉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3 月 08 日
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糾舉權
§ 15–17
共 3 條
第 15 條
開啟 ›
糾舉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五人為審查委員。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方得審查。
第 16 條
開啟 ›
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處理。
第 17 條
開啟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
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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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彈劾權
§ 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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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糾正
§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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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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