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
對於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問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內容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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