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規定,監察委員要提出糾正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提案,必須依照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後提出。如果某個委員會審查的調查報告或委託調查的查復文件認為有必要提出糾正案,則應推薦調查委員或其他委員提出提案。 例如,如果監察委員在審查行政院某個部門的工作時發現了一些不正常的情況,他們可以根據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糾正案。同樣地,如果某個委員會審查的調查報告或查復文件發現了行政院另一個部門的問題,他們可以推薦相應的委員提出糾正案。這些案例都需要依據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決議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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