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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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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彈劾案於懲戒機關判決書送達監察院後,應即通知提案委員議,除認有再審之法定原因,依法由監察院行文懲戒機關移請再審外;其經依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通知急速救濟處理者,該管長官將處理情形函復監察院後核議;其涉及刑事責任經移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者,俟各該機關將辦理確定情形,通知監察院後核議。認為適當,即由提案委員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
  2. 2.提案委員認為尚須查明者,由監察院行文有關機關查詢,或由提案委員逕行調查,經查詢或調查後,認為適當,再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
  3. 3.提案委員因故不能核議時,依序由審查會主席、參加審查會委員推舉之委員、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彈劾案送達監察院後,應立即通知提案委員核議。如果案件涉及需要再審的法定原因,則由監察院行文懲戒機關移請再審;如果提案委員經過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後,急速處理了案件並回覆監察院,則由提案委員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如果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並移送給司法或軍事機關處理,則等待該機關確定情況並通知監察院後,再核議。如果提案委員認為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則監察院可以行文要求相關機關進行調查,或者由提案委員自行進行調查。最後,如果提案委員無法核議,則由審查會主席、參加審查委員推舉之委員、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來代為核議。 參考資料: - 「監察法( 2019 年修正)」 - 「監察法施行細則( 2019 年)」 範例: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如果彈劾案涉及刑事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那麼監察院應該等待該機關將辦理確定情形後,再通知監察院進行核議。例如,如果一個公務人員被彈劾涉嫌貪污,並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那麼檢察機關應該在調查完畢後向監察院報告結果,然後監察院可以決定是否要進一步處理該案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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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彈劾案於懲戒機關判決書送達監察院後,應即通知提案委員核議,除認有再審之法定原因,依法由監察院行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