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彈劾案送達監察院後,應立即通知提案委員核議。如果案件涉及需要再審的法定原因,則由監察院行文懲戒機關移請再審;如果提案委員經過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後,急速處理了案件並回覆監察院,則由提案委員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如果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並移送給司法或軍事機關處理,則等待該機關確定情況並通知監察院後,再核議。如果提案委員認為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則監察院可以行文要求相關機關進行調查,或者由提案委員自行進行調查。最後,如果提案委員無法核議,則由審查會主席、參加審查委員推舉之委員、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來代為核議。 參考資料: - 「監察法( 2019 年修正)」 - 「監察法施行細則( 2019 年)」 範例: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如果彈劾案涉及刑事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那麼監察院應該等待該機關將辦理確定情形後,再通知監察院進行核議。例如,如果一個公務人員被彈劾涉嫌貪污,並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那麼檢察機關應該在調查完畢後向監察院報告結果,然後監察院可以決定是否要進一步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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