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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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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彈劾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如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或人民認有法定再審事由,應由各有關委員會通知提案委員議,經提案委員認符合法定再審事由,即依法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但提案委員因故不能核議時,依第十一條但書規定辦理。
  2. 2.提案委員認不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經前項委員會審查決議,認有提起再審調查之必要者,即應推派或輪派原提案委員以外二人以上委員為之,並提出再審調查報告。
  3. 3.前項再審調查報告之審查,由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為之,並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辦理。經審查決定有法定再審事由,應即移送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4. 4.依前項提起再審之訴後,相關訴訟文書送達監察院,應即送請第二項之推派或輪派委員核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1條,彈劾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如果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察委員或人民認為有法定的再審事由,則應由相關委員會通知提案委員進行核議。如果提案委員因故無法進行核議,則按照第11條但書的規定辦理。如果提案委員認為不符合法定的再審事由,但經過相關委員會審查決議認為有必要進行再審調查,則應指派其他委員進行再審調查,並提出再審調查報告。再審調查報告的審查由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察委員進行,並按照第4條至第6條的規定辦理。經過審查決定確定有法定的再審事由後,應立即移送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如果根據前述程序提起再審之訴,相關訴訟文件應立即送交給第2項所指派或輪派的委員進行核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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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4-1 條規定:「彈劾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如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或人民認有法定再審事由,應由各有關委員會通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