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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彈劾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如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或人民認有法定再審事由,應由各有關委員會通知提案委員議,經提案委員認符合法定再審事由,即依法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但提案委員因故不能核議時,依第十一條但書規定辦理。
  2. 提案委員認不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經前項委員會審查決議,認有提起再審調查之必要者,即應推派或輪派原提案委員以外二人以上委員為之,並提出再審調查報告。
  3. 前項再審調查報告之審查,由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為之,並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辦理。經審查決定有法定再審事由,應即移送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4. 依前項提起再審之訴後,相關訴訟文書送達監察院,應即送請第二項之推派或輪派委員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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