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1條,彈劾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如果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察委員或人民認為有法定的再審事由,則應由相關委員會通知提案委員進行核議。如果提案委員因故無法進行核議,則按照第11條但書的規定辦理。如果提案委員認為不符合法定的再審事由,但經過相關委員會審查決議認為有必要進行再審調查,則應指派其他委員進行再審調查,並提出再審調查報告。再審調查報告的審查由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察委員進行,並按照第4條至第6條的規定辦理。經過審查決定確定有法定的再審事由後,應立即移送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如果根據前述程序提起再審之訴,相關訴訟文件應立即送交給第2項所指派或輪派的委員進行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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